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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14:50
来源:本站
武昌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武昌慈善总会。英文名:WuCha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WC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团体。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困济贫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慈善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协助政府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若具备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条件时,应予以成立并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12号凤凰大厦B座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募集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的募集善款。
(一)接受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现金及物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管理使用;
(二)组织举办义卖、义演、义赛、义拍、义捐等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筹募慈善资金;
(三)兴办与本会宗旨及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四)其它合法方式筹资。
第九条 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赈灾救助;开展安老、扶幼、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实施公益援助;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条 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募捐和经验交流活动,募集善款善物,增进与其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武昌举办慈善事业的海内外人士和机构组织提供咨询服务,并可协助策划、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慈善义务;
(四)热心慈善事业,对武昌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贡献突出者享有政府表彰和宣传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协助或向本会募集资金,引进慈善项目。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长期拒绝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从事、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的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行使以下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名誉顾问;
(五)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审定本会机构设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确定上述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监督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 研究其它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热爱慈善公益事业,在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内有名望、有威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的人士;
(四)对发展武昌地区慈善事业有特殊贡献的:
(1)武昌地区企业家捐助善款达十万元以上;
(2)海内外慈善家、企业家捐赠善款或资助慈善公益项目达三十万元以上;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经主管部门批准,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可以为特定专职。
第三十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签定合作协议、受捐协议、捐赠意向以及较大日常经费开支等;
(二)处理理事会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义工)的使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业务外收入;
(四)资金增值;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遵循两个使用原则: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使用;二是按照捐赠协议(或意向)使用,慈善资金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规定,支付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本会工作人员有权享受国家《劳动法》赋予的一切待遇;
(二)凡举办义卖、义演、义赛、义拍以及其它活动,可按活动的实际情况,与承办方协议约定工作费用与慈善资金的比例,并分别管理使用;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建立资金管理法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归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清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金使用,资产管理,要按照资金、资产来源方式,接受捐赠人监督,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换届时,须按规定接受审计,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时,在上级主管单位及审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在武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按捐赠人的意愿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