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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10:31
来源:本站
武昌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和《武昌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慈善资金的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项目管理经费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慈善资金的募集
(一)慈善资金的筹集坚持全面发动,多方筹集,重点募捐,自愿捐赠等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结合起来,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二)严格履行接受捐赠的手续,凡接受捐资,均由本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严格执行捐赠钱物的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三)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年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和人士。
第三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一)使用原则
慈善资金必须用于慈善事业和项目,以慈善总会名义组织实施,做到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慈善资金的管理坚持安全运行的原则,一律在银行开设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存、取款手续。不允许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不允许向单位和个人借贷,不允许为单位和个人搞抵押、担保。如有截留、挪用或贪污等舞弊行为的,要严格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
(二)使用范围
1、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帮助孤、老、病、残、贫、灾等生活困难的人;
2、兴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慈善事业和实业;
3、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4、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各项费用;
5、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
6、用于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方面,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经费的来源和支出
(一)经费的来源
1、会员自愿赞助专项工作经费;
2、会员会费;
3、本会资金利息;
4、政府及上级部门拨给的专项工作经费
5、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经费。
(二)经费的支出
1、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
2、设备的购买和车辆维护经费;
3、办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
4、运输费、物资加工整理费;
5、其他合理开支。
第五条 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一)本会慈善项目活动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1、动用慈善资金开展慈善活动,由总会秘书处组织考察论证后提出立项申请,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批:预算内项目和30000以内应急救济项目由会长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签批;30000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项目由会长签批或秘书处专题报告会签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10万元以上项目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处专题报告总会相关领导会签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同意。
2、定向捐款严格按捐赠者意向实施,原则上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其审批参照前者程序要求适度灵活掌握;项目明确的,报会长和常务副会长批准后实施。
3、上级下拨的项目经费,按项目管理要求,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二)本会日常工作经费(包括慈善临时救助)使用审批权限:
1、3000元以内的由本会秘书长审批;
2、3000至10000元以内的由本会常务副会长审批;
3、10000元以上至30000万元以内的由本会会长审批或授权常务副会长审批,同时报主管部门核准。
4、3000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或者由秘书处专题报告会签后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慈善总会财产、物资的管理
(一)本会接受捐赠的物资,必须认真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捐赠物资。捐赠物资的发放,由秘书处提出分配方案,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捐赠物资可用于转赠,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可公开拍卖变现作为资金收入;
(二)本会购置以及接受捐赠的设备、车辆、通讯工具等,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实行专人保管。每年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三)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一般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核销,属大型贵重设备有偿转让或报废的,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本会的财产、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七条 财务人员职责
本会配备(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一)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三)资金款使用情况,由秘书处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随时接受本会理事的监督;
(四)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计机关、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形式函告理事审议)通过后实施;遇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者,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